个税优惠新政,8月起实施,最高税前扣除2400元
录入编辑:淮南金顺财务 | 发布时间:2023-07-12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新政策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本次新政策主要有以下重点:
1、扩大税优健康险的覆盖面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
相当于用原来相似的成本购买医疗险产品,还可以选择购买长护险、重疾险等,同时又能享受税收优惠。
其中: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
●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相关优惠政策】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同时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同时强化事后回溯分析,确保定价合理、经营可持续。
2、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
此前税优健康险仅投保人可保,人群相对狭窄,如今则围绕投保人,或者其配偶、子女或父母,融入了家庭的概念,在覆盖了家庭成员的同时,保险类别也更丰富,投保人可以把这2400元的税优额度用好用足。
3、针对既往症人群,允许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
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
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4、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
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即使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5、对参与的人身保险公司,有哪些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同时,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业内专家认为,设置一定门槛,可以避免 “劣币驱逐良币”,如果门槛太低,产品很难稳健做下去。根据《通知》条件进行筛选,目前市场上有超过40家险企可以从事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